没买房也不是什么坏事。 房屋面积误差不是不能超过3%吗?如果多于3%的部分,开发商是不能收钱的啊!最多也就补3%以内的差价了。
愤怒的怨言
*********************************回复 6# 的帖子
华东是狼,可以告我拟了一件上告书,凡是有买华东房产可以告
申 请 书
莆田市工商局:
2006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格式合同就商品房位置、面积、房款及相关费用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2008年 月 日已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申请人却借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交纳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无理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实际上是用电配套费,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电立户费。用电配套费属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配套费用,依法应由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申请人承担。莆田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莆建房99号),明确规定了,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电配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电立户费是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用电立户的费用,一般五六百元左右。双方合同第四条第4款也明确了申请人自行承担电立户费,而被申请人冒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承担的电配套费则是明显错误的。另外,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则是既无法律依据,也没合同约定,纯属无理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以违法的要求为借口,无理拒绝交房,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明显违法行为,申请人特恳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协调处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况且,与申请人相同的购房者是相当多的,故这类案件社会涉及面广、影响大,已不是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是一定层面上的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故请求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
申请人: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回复 1# 的帖子
华东是狼,可以告我拟了一件上告书,凡是有买华东房产可以告
申 请 书
莆田市工商局:
2006年 月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华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购房相关事宜达成协议,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按格式合同就商品房位置、面积、房款及相关费用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2008年 月 日已是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申请人却借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交纳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无理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的按购房面积88元/平方米计算的费用实际上是用电配套费,而不是被申请人所称的电立户费。用电配套费属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配套费用,依法应由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被申请人承担。莆田市建设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莆建房99号),明确规定了,水、电、管道燃气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一律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房价外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电配套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电立户费是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用电立户的费用,一般五六百元左右。双方合同第四条第4款也明确了申请人自行承担电立户费,而被申请人冒用电立户费的名义,要求申请人承担的电配套费则是明显错误的。另外,要求申请人交纳所谓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额2%),则是既无法律依据,也没合同约定,纯属无理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违诚信原则,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以违法的要求为借口,无理拒绝交房,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权利,也是明显违法行为,申请人特恳请贵单位依法予以协调处理,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况且,与申请人相同的购房者是相当多的,故这类案件社会涉及面广、影响大,已不是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是一定层面上的社会稳定和谐的问题,故请求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
申请人: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 :@ 我现在才知道为什么莆田这几年都评不上文明城市, 看来此人对华东已结下了深仇大恨。: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