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壶兰律师 发表于 2014-3-28 15:04:10

员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单位被判支付生活费

被公司高薪聘用后,仅过两月却被口头通知辞退了,这样的遭遇发生在陈先生身上。为此,陈先生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那么,陈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员工遭口头辞退  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原告陈先生称,2010年12月,他参加某公司国际贸易中心组织的考试、面试后,被录用为该公司国际贸易中心法务总监,工作地点为莫斯科。2011年2月,陈先生到公司报到,并被安排在北京总部先熟悉公司情况。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至2014年2月,月工资6000美金,试用期为3个月。

  2011年3月,陈先生将赴莫斯科的签证办妥。4月,陈先生回北京准备所需物品时,却发现公司没有如约发放试用期工资。对此,公司表示,将陈先生高薪聘用后,发现他并不合适。由于处于试用期,某公司只是口头通知陈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5月,陈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2012年2月,陈先生又将公司诉至法院。陈先生称,自己虽然从2011年4月起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陈先生请求判令双方自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的劳动关系存续,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的工资,总计15万余元人民币。

  被告某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4月解除。2011年4月,公司已经与陈先生结清了工资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为,陈先生自2011年4月后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某公司出示了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离职交接日期为2011年4月7日,但陈先生并未在离职员工处签字。2012年2月,陈先生在一家新公司找到工作,办理了入职手续。

  劳动关系未解除  公司支付生活费

  法院认为,因陈先生与某公司未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4月7日解除。由于陈先生已于2012年2月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此时才实际解除。法院认定,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工资标准过高,某公司应向陈先生支付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的最低生活费8484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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