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盗窃)
法律意见书**律法【2013】第***号
***人民检察院:
我们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作为盗窃一案***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基本的了解,现我们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的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之必要,故建议贵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较少。
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根紫檀木,一根约在*斤左右,另一根则在**斤左右。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每斤按***元至***元计算的话,则其盗窃的数额应在3000多元左右,显然数额较少。
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二次盗窃行为属未遂状态。
犯罪嫌疑人***第二次盗窃的那根重约十二斤左右的紫檀木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便被失主发现,属犯罪未遂状态。
三、犯罪嫌疑人***已全部退赃,又主动额外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将其窃取的二根紫檀木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而且为了息事宁人,与被害人协商,主动额外补偿其现金*****元,上述现金分两次支付给被害人,被害人也对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配合贵局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贵局得以迅速查清案情,作为嫌疑人也对自己的行为一再表示忏悔,恳求司法机关的宽恕。
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嫌疑人郭福成此前并无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此次案发确系其一念之差。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无逮捕之必要,故建议贵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此致
辩护人: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pf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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