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检察官:
****律师事务所接受非法经营案***的妻子***委托,指派***律师、***实习律师为***提供法律帮助,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罪嫌疑人系***,男,**岁,农民兼从事建筑业,住**********,现羁押于*****看守所。
一、我们了解的案件情况
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称,2005年1月18日,***的好朋友***经过*******居委会三轮招投标中标受让取得该居委会一块土地,建设****汽车站附属工程,项目由***居委会办理审批手续,费用由***等承担。****年**月***请求***参与投资,因为他没有那么多现金,***当时做生意略有盈余,因为是好朋友,人家遇到资金困难,做为朋友,有能力帮忙就应该尽量帮忙,于是答应***如果缺钱,自己能帮多少就算多少。****年**月在工程施工期间*****资源局监察支队有到现场制止,他们向市国土局领导反映,****年**月市国土局答复同意工程继续施工,工程于****年**月完工,一共*层,占地面积*** m2,因为这块地属危房改造,***还有很多这样的工程项目,除分给**、回迁及安置房外剩余**套套房和**坎店面,大部分由***出售。***在整个过程中只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和协调有关部门。
***于****年**月**日被***纪委“两规”。
****年**月**日下午***区公安分局通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二、***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规定。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因为违反实体法律,不能是因为违反程序法;经营的是国家根本限制经营的,而不是允许经营而没有办手续。回到本案,***参与合作建房、卖房,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实体法律规定,国家并无限制经营,至于经营过程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手续瑕疵,是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并没有非法经营房地产开发的立案规定,也能够说明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我们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不予批捕
三、即使***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此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且这次涉案情节轻微。更应该考虑的是,***父母亲均年迈体弱,***母亲***因为儿子被抓心事重重不幸从楼梯摔伤,住院治疗,整个家庭处于十分具体的困境中。案发后,***能够配合司法机关交待案件全部情况,能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性,其家属主动退回***合作建房的“利润”。而且,***承包****高速拆迁安置房施工工程,工程施工一半,现因***被羁押,工程被迫停工。对***取保候审,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取保候审。
以上法律意见,请研究采纳!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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