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电梯致伤)
代理词审判长: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现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案由应为“健康权纠纷”。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这里的公共场所指的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而本案是发生在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属于相对私密的空间,并不在上述所称的公共场所范围之内。因此本案应属“健康权纠纷”。
二、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赔偿责任人。
(一)本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原因之一是由于被告*****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突然停电,使原告处于危险境地。按照庭审中被告供电公司所述,本案事发地点*****小区是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方式,620#和613#互为备用。事发当天613#突然停电后,620#备用线路未能及时供电,供电公司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原因之二是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发电机未能及时启动,使原告持续处于危险境地。发电机原来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在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下, ****年**月**日物业公司将发电机移交给***房地产公司进行管理。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员工在启动发电机时发现电瓶漏液而无发启动,***房地产公司未能使发电机处于完好状态,对此事故亦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事故原因之三,根据《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的规定,电梯中有个很关键的部件叫电梯限速器,电梯限速器是电梯安全保护系统中的安全控制部件之一。当电梯在运行中无论何种原因使轿厢发生超速,甚至发生坠落的危险,而所有其他安全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则限速器和安全钳发生联动动作,使电梯轿厢停住。本案中发生电梯轿厢冲顶事故就是限速器、安全钳联动机构失灵所导致。所以,电梯本身质量问题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根据被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11条,物业公司不负责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另外,电梯的所有人是该小区的业主,由于电梯本身的原因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物业公司对此埋单。
(三)被告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1、物业公司员工的解救行为并无过错。根据法院对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制作的笔录,在事故发生后,员工并没有进入位于顶层的电梯操作间,而是用专用的三角钥匙把原告解救出来,物业公司的员工处理事故比较及时,而且该员工是有电梯操作证,系持证上岗。
2、事故发生时,电梯尚处于年检有效期内。物业公司为了更好地作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将这份工作委托给更专业的*******电梯有限公司**分公司。
3、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5条,物业公司负责电梯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但是目前各物业公司的通常作法都是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委托给专业的电梯公司来做,基于这一点,物业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过错。
三、关于赔偿项目、标准及数额问题。
1、护理费的标准过高,应按每天88.5元计算。
2、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原告退回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pfw13:} {:pf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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