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催收
******承租户**:
根据年 月日你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你承租的我公司*************营业房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交付第二次房屋租金**********元。但你在2008年12月10日交付********元以后,剩余房租至今未交,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年月日向你下发律师函,你于2009年5月31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依合同约定,你应承担以下费用:租赁期间拖欠房租*******元;尚欠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物业费********元整(¥:********元);水、电费以水、电公司核定为准;同时你应双倍支付租金。现我公司正式书面通知你,限你在3日内付清所欠上述费用,并提供所缴水、电费票据。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你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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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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