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激动 发表于 2012-12-26 15:55:04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确权所产生的“外嫁女”纠纷,女人的权益在哪里?

中国的土地制度历经多次变革,如今又到了一个重要的改革窗口。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自此,这一轮土地改革正式开始起步。

而要实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功能,确权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各地在确权颁证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一个典型的现象就是:“外嫁女”(也叫出嫁女,原来嫁出去了,现在要回来分红)即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

当农村的土地成为股份而可以分分红时,外嫁女问题骤然凸显。按照老传统,“嫁出去的女就是泼出去的水”,外嫁女的土地被收回,她们无法再从中获益。国家对于““出嫁女”权益的维护早有相关法规明确,但这些法规却难以走进壁垒森严的基层村落。


   直到南海区委区政府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农村“两确权”,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意见》。自此,“外嫁女”问题稍有缓解。

《意见》中提出:首次提出要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按照“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所谓“五同”,即“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也就是说,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
  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解决“出嫁女”的新政终于出现。“出嫁女”不是泼出去的水,想到嫁出去的女儿以后又回来分土地,农村的那些老人,估计要疯了。。。所以现在都在死劲的捞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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