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开发商以契税为名乱收费!!!
1、2008年11月1日起(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的,暂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宅的,暂按0.5%征收契税。2、2010年1月1日至9月30日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在6000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元)按百分之一收取;90-144平方米成交价在6000以下(含6000元)按百分一点五收取;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及其他按百分之三收取。财税137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解释:购房合同签署日期在以上时间段,购买90-144平方米的业主,多套住房与唯一住房都按百分之1.5收取
3、2010年10月1日起90平方米以下,成交价在6000元/平方米以下(含6000元)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百分之一收取;90-144平方米成交价在6000以下(含6000元)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百分一点五收取;144平方米以上(以下)非家庭唯一住房及其他按百分之三收取。财税94号(普通住房认定标准)
莆市财农税15号文件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公开事项名称: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PT00112-0200-2008-00137
生成日期:2008-12-16 主办单位:莆田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商品住房、契税优惠 备注/文号:莆市财农税15号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关于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建设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莆政综〔2008〕1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及契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1、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5000元以下。2、对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签订购买合同后1年内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销售金额作为缴纳契税依据。3、从2008年11月1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起,对个人购买户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不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暂按0.5%税率征收契税。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市府办、市地税局
莆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从2012年4月28日起,,新旧标准对比
记者昨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此前莆田市一直沿用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制定于2010年。标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6000元以下(含6000元)。
现在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为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市中心区(荔城区、城厢区)在7000元/㎡以下(含7000元),涵江区、秀屿区在6000元/㎡以下(含6000元)。仙游县根据本区域房地产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本县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标准。 感谢楼主的及时提醒,钱一旦进了开发商口袋,它就不想吐出来了 同志们,你们交了吗,交多少? 一分钱都没交 看来只有团结起来,去法院,或者去闹闹,才能督促他们尽快办理。一直拖着,房子买了还不是自己的。 都5个月了,还没有办出来 ? 交了多一倍的钱,放利息都能得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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