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7万彩礼能退吗? 法院判女方退3万
两个“85后”青年,认识两个月就闪婚,婚后不久又要闹离婚。但是,这短暂的一结一离,留下了一个“后遗症”:7万元彩礼怎么办?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近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退彩礼”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85后”认识两个月闪婚
起诉要求离婚并退还彩礼的,是男方阿添,海沧区人。
“85后”的阿添说,2010年1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85后”的阿巧。同年3月4日,他在亲友和媒人的陪伴下,携带7万元彩礼到阿巧家订婚。
这笔钱,对并不富裕的阿添一家人来说,是一笔“大数目”。他家原本没有那么多积蓄,为了支付彩礼和购买黄金首饰给阿巧,阿添在婚前向姨父借了8万元。
2010年3月14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过,他们一直没有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
之后,阿巧也没有住在丈夫家里,只是偶尔才去丈夫家。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逐渐产生矛盾,经常吵架。
女方“失踪”男方要离婚
2010年国庆,阿添电话联系到阿巧,请她去鼓浪屿游玩。其实,他也是想约阿巧好好谈一谈,希望能挽救夫妻的感情。
然而,阿添没有想到,这次约会竟成了夫妻二人的“最后一次见面”。
当天,阿添去买馅饼,想拿给阿巧吃。但是他从店里出来后,发现阿巧已 “失踪”。他找了一圈没找到,拨打阿巧电话又打不通。于是,他报警。
事后,阿巧解释说,当天阿添相约见面,她原本也想和谈,没想到阿添又大发脾气,甚至动手打人。所以,她才躲开了。
此后,阿添和阿巧再也没有见面。阿添虽然几次去阿巧家,但是,娘家人也不肯告诉他阿巧的下落。
2010年底,阿添将阿巧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阿巧离婚。
焦点:7万彩礼能不能退?
阿添向法官诉苦:“我们家本来生活就很困难,我在家待业,没有经济来源,因订婚支付彩礼向外举债,使得经济雪上加霜,生活更加拮据。”所以,他还要求阿巧退还全部彩礼。
在法庭上,7万元彩礼能不能退,成为双方的辩论焦点。
阿添说,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虽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礼。“从我们登记结婚,到她‘失踪’,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因此,阿添要求,根据当地的民间习俗,让阿巧退还7万元的彩礼。
阿巧则反驳:她与阿添登记结婚后,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将户口迁入阿添处,已成为当地常住居民,阿添不能以未举办婚礼为由,说“双方没有共同生活”。
阿巧表示,彩礼是阿添当初自愿给的,要离婚可以,但彩礼不能退。
阿 巧还说,结婚后其实她也曾住进阿添家,积极帮忙打理家务。但后来她发现公婆比较溺爱阿添,而阿添又因家庭琐事经常和她吵架,所以她才回了娘家。
判决:离婚,退3万彩礼
这一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离婚原判,改判阿巧退还阿添彩礼3万元。
中院法官说,阿巧在二审期间确认,阿添送来的7万元彩礼,其中1万多元已用于请客,3万多元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另外,阿巧出走花了1万多元。由此可见,阿巧在收取彩礼后,并非将彩礼直接据为己有,而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双方的结婚事项。因此,阿添要求阿巧返还全部彩礼的理由,并不充分。
不过,法官也认为,7万元的彩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仍属金额较大的开支,鉴于两人经人介绍认识后,在彼此间并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匆忙成婚,且婚后不久即分居,双方婚姻的存续期间较短,本着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并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厦门中院判决支持两人离婚,并要求阿巧返还部分彩礼3万元。
律师说法
哪些情况能退彩礼?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法可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二)、(三)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为什么只退3万元?
法官说,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一)彩礼的实际用途;(二)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实际判决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以使得判决更贴近实际和更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另外,原告方说,按照当地风俗“双方当事人尚未举办婚礼,不认为已经结婚”。法官认为,对于风俗习惯的认定和采纳,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普遍性;二是合法性,即风俗习惯不能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三是现实可行性,即原有的风俗习惯在当今社会生活条件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采性。
我国婚姻法将法定登记作为缔结合法婚姻的唯一形式。部分村民认为的依当地风俗“没有举办婚礼,不认为已经结婚”就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也违反法律规定。
边栏说法
无盖窨井“吃人”管理者赔48万
深夜落入无盖窨井,摔成四级伤残,该找谁问责?日前,法院针对一起这样的窨井致人伤残案件作出判决,要求管理方赔偿48.7万元。这是近年来厦门法院审理的同类案件中,被害人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
2010年12月9日晚,陈先生驾驶电动车途经东渡路时,前轮掉入无盖窨井内,陈先生摔倒在马路上,造成重伤。随后,陈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8万余元。经鉴定,陈先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
2011年初,陈先生将无盖窨井的管理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管理方赔偿4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由于窨井盖缺失而摔伤,管理方没有证据证明其缮尽了管理责任,也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是故意摔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管理方向陈先生赔偿48.7万元。这笔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涛(海峡导报) 唉,伤不起啊。 把婚姻当儿戏啊 闪婚,伤不起啊! 冲动是魔鬼。。。 {1-26} 听@雨 发表于 2012-4-2 15: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闪婚,伤不起啊!
冲动的惩罚。 怎么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啊 {1-79}{1-79} 美之源 发表于 2012-4-2 16: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怎么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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