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卡器 发表于 2012-2-26 10:14:37

发帖人李晓燕就“地板门”事件致万科和安信高管的公开信




自我16日在凯迪论坛上发出万科采购安信劣质地板的爆料帖之后,得到了众多网友和新闻界朋友的关注。在此,本人深表谢意!

    这几天,我看了万科和安信方面的多次声明,看到了安信水军在凯迪跟帖中的丑陋表演,也注意到了武汉万科送检的地板检测合格的报告。我想补充以下几点意见:

    1、万科高管的态度是非常诚恳的,采取的危机公关措施是得力的,但是武汉万科送检的报告得出的甲醛含量仅为0.2mg/L是荒谬的,本人对武汉检测所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熟练的检测人员深表怀疑。上海市质监局和各地的检测结果将证明这一点。

    2、安信地板新闻发言人胡娅和回晓炜以及安信公司董事长卢伟光刻意回避公司故意制假、售假的事实,虽承认本人爆料邮件的存在,却故意曲解其中“专用检测板”的真实含意,又指责本人断章取义,没有丝毫的认错,悔罪之意,本人保留将其中另外12份相关邮件和2段录音全部公开披露的权利。

    3、请万科和安信正面回答你们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的甲醛含量到底是E0级还是E1级?请万科正面回答你们对社会公开的定期报告和高管接受媒体采访时,是否曾经公开承诺采购E0级地板,满足客户对环保的高品质要求?现在你们企图以国家标准E1级来推卸、掩饰自己对社会、对合同的E0级承诺,是否印证了万科采购地板的确达不到E0级?安信明目张胆地以次充好行为,是否构成刑法140条的犯罪?

    4、请安信和万科正面回答,成品地板标识的0.6mm的面板厚度依据什么样的规定和行业标准,竟然被你们解释为是原材料木皮的厚度?国家标准的确没有对面板厚度的误差作出规定,但地板包装箱上的产品标识清晰地给出了面板厚度。如果说国标没有规定就可以任意标识,是否构成商业欺诈,这样以次充好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140条的规定?

    5、本人掌握大量安信地板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因为未经查证,特别是考虑到一个民营企业发展到今天实属不易,不想对安信公司一棒子打死。但如果安信管理层认为本人只是虚张声势,意图采取对本人和爆料人不利的行动,我将直接把这些材料委托律师送交上海市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如果安信公司能对此次事件深刻反省,吸取教训,真诚道歉,我将保持沉默!


                                                                     李晓燕
                                                                   2012年2月24日

风云520 发表于 2012-2-26 10:24:30

现在什么东西都要拿来炒作,都不知道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了

柠檬草 发表于 2012-2-26 10:27:24

现在知道错了,来不及了

小土豆 发表于 2012-2-26 10:57:08

{1-3}持续关注中,希望真相能早日浮出水面

风尘莆仆 发表于 2012-2-26 11:42:29

想出名不难

fancy 发表于 2012-2-26 15:24:57

{1-19}事出有因,在强大的势力面前还能如此坚持的,我坚决支持李晓燕

缺水的鱼 发表于 2012-2-26 21:29:02

至此、、、

y.sm_123 发表于 2012-2-26 21:48:36

可信度应该很高,这是好事啊,莆田万科就不敢乱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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