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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想贷款 首先要过房贷黑名单这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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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5 17:0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购房者想贷款 首先要过房贷黑名单这一关

      日前通过媒体对外公开房贷“黑名单”的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发布者——北京银行业协会对“黑名单”和“公开”两个关键词的解释是:媒体所称的“黑名单”应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公开”是指在银行系统内部共享不良信用记录。


  现在贷款人先要过“黑名单”关

  北京某商业银行房贷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该行已开通了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眼下申请贷款人要过的第一关就是在该系统中进行检索,如果贷款人已经进入该系统,那贷款难度将会大幅增加。

  如果不在系统内,银行将根据人民银行下发的“房贷风险指引”对贷款人进行审查,除了对偿还能力的鉴定外,还将主要区分是自住还是投资。该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银行对投资型房贷把关比较严,通过系统如果发现该客户已经有多笔房贷,再贷款难度就比较大了。

  银行方面的人士提醒贷款人一定要慎重,首先买房时要与自己的收入水平相当,不要一味贪大图好,银行如果认定其偿还能力有问题是很难放贷的。另外,提供给银行的各项资料一定要真实,一旦提供虚假信息,其不良贷款记录会永久保留。“以后银行个贷业务丰富了,贷款人就更会发现不良记录对自己的影响有多大了。”


  有人甚至同时借5笔房贷

  银行业协会提供媒体的是一份由16家中资银行收集的北京个人住房贷款失信记录的汇总情况。银行业协会的汇总资料清晰地显示出,截至今年9月底,被列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的房贷借款人共有2876人,涉及贷款笔数共3024笔。

  这些人被银行分为两类:一类是风险类借款人,另一类是关注类借款人。

  所谓风险类借款人主要是指故意赖账或者无能力还账的客户,包括:提供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不论已经发放贷款或被拒绝发放贷款;按月还款时连续3个月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且向银行表明无力或拒绝偿还贷款的;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且银行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的。

  所谓关注类借款人是指有潜在风险的客户,包括:在3个月时间内,申请两次(含两次)以上贷款的;有证据表明,该借款人是代他人申请贷款的;有证据表明,该借款人的贷款完全是由开发商代还的;在12个月内发生4次以上(含4次)延期还款的。在银行业协会的统计中记者发现,不少借款人一人就背负了2笔贷款,甚至有人同时借了5笔房贷。


  “黑名单”永久保留虚假资料者

  对于已经进入风险及关注类名单的贷款人能否再次办理贷款,银行业协会的相应规定明确,信息只作为参考资料,不能成为拒绝发放贷款的理由。

  但银行业协会也指出,实际操作中,如客户被列为风险类客户,那么该客户申请新的贷款从银行获得批准的可能性会很小,即使能够获得批准也会付出更高的成本。

  银行业协会透露,系统内记录的信息将长期保存,但借款人主动还清所有欠款后,北京银行业协会将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有的不良记录会从系统中删除,但有一点例外,凡向银行提供虚假的借款申请资料的,其不良记录将不会删除。

  对于信用记录的保留问题,有业内人士建议,系统应该增加识别功能,因为的确有一部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了受害者,例如一些恶意“套贷”的开发商,使用自己公司的员工或者公司员工亲属的身份证“套贷”,系统如果不能有效地预见和区分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使一部分无辜的人蒙受本不应该他们承受的责任和惩罚。                


    ●相关分析

  欠贷主要诱因:假个贷和房产纠纷

  通过对欠款额最大的10个项目的分析,北京银行业协会对造成欠款的诱因做出两点归纳:其一,开发商与借款人相互勾结,形成“假个贷”;其二,开发商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或兑现承诺,引发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业主以不还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压。

  对于第二种情况,北京银行业协会声明,支持业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维权所采取的各种的行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银行作为“人质”,以不还银行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施压既是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于维权也没有任何益处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其结果就是在短期内损害银行的利益,而最终的后果是给业主带来长期的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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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7 16: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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