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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爆料] 秀屿秀港路三期148.6亩拆迁补偿公告,拆迁壕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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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0: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秀港路三期(中央大道至集和路)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莆自然资公〔2019〕3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681号文批准的莆田市秀屿区秀港路三期(中央大道至集和路)工程《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集体所有土地1.0816公顷,炮厝村集体所有土地8.8249公顷,合计征收土地9.9065公顷。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序号
权属单位
征收
的地类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
(万元/
公顷)
数额
(万元)
标准
(万元/
公顷)
数额
(万元)

1

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集体土地

水田

0.0896

27

2.4192

40.5

3.6288

旱地

0.8386

27

22.6422

40.5

33.9633

其他农用地

0.1534

10.8

1.6567

16.2

2.4851

小计

1.0816

/

26.7181

/

40.0772

2

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集体土地

旱地

7.3431

27

198.2637

40.5

297.3956

其他农用地

1.4818

10.8

16.0034

16.2

24.0052

小计

8.8249

/

214.2671

/

321.4008

合计

9.9065

/

240.9852

/

361.478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水田
公顷
有种植
2.7万
旱地(水浇地)
公顷
有种植
2.7万
荔枝、龙眼
平方米
已投产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产
3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平方米
已投产
25
荔枝、龙眼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一)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比1.3、1比1.1或1比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一)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二)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法定的计算方法,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32人,安置途径:货币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5851997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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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2:10: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一定衔接玉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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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18 10:46:30 | 显示全部楼层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秀港路三期(中央大道至集和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9〕115号
市自然资源局:
秀屿区秀港路三期(中央大道至集和路)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19〕681号),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9.9065公顷(其中耕地8.27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水田0.0896公顷、旱地0.8386公顷、其他农用地0.1534公顷,炮厝村旱地7.3431公顷、其他农用地1.4818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9.906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秀屿区秀港路三期(中央大道至集和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秀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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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8 13:2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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