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涵江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莆自然资公〔2019〕2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437号文批准的涵江区2019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使用土地方案》中,批准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10.762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被使用单位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三
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涵江区人民政府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使用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该地块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
支付方式和对象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养殖物)补偿费用以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地上物所有权人。
五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照法定计算方式,本次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六
该地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养殖物)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地上物的所有权人将被使用土地移交给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七
被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管理机关单位、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涵江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3583800
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使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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