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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爆料] 为了人情给亲戚做担保,没想到这个莆田男人却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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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0: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些人为了亲情、友情可以两肋插刀,而替人做个“担保”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但轻率的担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扛不起”的麻烦。近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就审查了一起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2月,林某的舅舅黄某到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万元,由林某与另一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借款年利息11.5%,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利息,林某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

黄某逾期未还款,信用社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林某还款,然而林某没当一回事,认为借款的人是黄某,应该由黄某还款。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工作人员将民事判决书送达林某家,林某心想:这笔账是黄某金借的,只能找黄某金讨要,只要我不将钱存在银行中,法院也无法强制扣押到我的钱。

2018年5月,林某向同村村民借款3万元用于自己开支,但并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仙游县人民法院打电话要求林某履行担保责任还款,林某直言:“我是有担保,但是这笔钱我都没有用到,你们自己找黄某拿去”。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林某在2018年5月间,使用自己在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进行大额存款收入,其中有3万元用于生活所需及投资玩具店。3万元虽是个人借款,但已属于嫌疑人可支配财产,其并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可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同时,“只要我不将钱存在银行中,法院也无法强制扣押到我的钱”,表明林某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且主观上存在拒不执行的故意,其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于是,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在此,检方奉劝大家,遇到被要求作为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行,若不慎重,一旦借款人“消失”或不还钱时,你就难免要当“冤大头”了,最终欠下的不仅是“经济债”,更有“自由债”!(来源:莆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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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0:4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什么都不要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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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0:5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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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1 17: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亲戚都不敢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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