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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宇宙、中央、天下”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宇宙城”、“中央首府”、“盛世中央”、“龙御天下”、“天下城”等 | 1.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2.《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3.福建省地名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76号)第五条。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世界、环球、欧洲、澳洲、美洲、中国、中华、全国、万国”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金科世界城”、“欧洲花园”、“澳洲阳光小区”、“万国城”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特区、首府”等具有专属意义词语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些不是特区的地区随意使用“特区”一词命名居民区或建筑物,以表达与众不同之义,让人产生歧义 |
| 如:未经批准,占地面积不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不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贸建筑称之为“广场”,给公众造成误导 |
| | | 含有外国人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历史上已存在、具有纪念意义或反映中外人民友谊的地名除外) | 如:“林肯公寓”、“马可波罗大厦”、“哥伦布广场”等(“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列宁公园”等不属于此范围) | 1. 《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3.《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七)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76号)第五条。 |
| | | 含有外国地名或其简称,容易造成误解的地名(地名用词含义符合汉语用词习惯、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 | 如:“曼哈顿社区”、“威尼斯花园”、“巴黎印象城”、“夏威夷小区”等(“西安凯旋门”等不属于此范围) |
| | 如:某居民区命名为“MOMOPARK”、“Ccmall”、“Villa小区”等,群众不知如何称呼,也难以理解名称的含义 |
用外语词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 如:“帕提欧公馆”(帕提欧是patio的汉字译写形式)、“香榭丽舍小区”(香榭丽舍是Champs-Elysées的汉字译写形式)等(“希尔顿酒店”、“西门子公司”等不属于此范围 |
| | | 纯粹用数字做专名且无特定含义的地名(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派生地名、桥梁道路等名称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99大厦”、“1.1公寓”、“1201小区”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八)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76号)。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汉字与数字组合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加州1886”、“1加1大厦”等 |
| | | 未经批准,专名中使用“·”、“-”等非文字符号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中骏·世界城”、“M-3小区”等 |
|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一瓶八斗”、“24克拉”、“8哩岛”、“蔚澜香醍”等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五)地名的命名应避免使用生僻字。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二)地名的命名应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3.《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4.福建省地名标准《人文地理实体地名通名使用规范》。 5.《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76号)第五条。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名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公元99”,易使人理解为是公元99年;“果岭100号院”易使人理解为该小区建在高尔夫球场等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拼音字母且无实际含义的地名(有特定含义且广为熟知的外文缩写词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DADA的草地”、“BOBO自由城”,难以理解(含有APEC、CBD、IT等缩写词的地名不属于此范围) |
| | 如:“黄泉路”、“土八路”、“哑巴路”、“杀人湾”、“癞疙宝大山”等 |
| 未经批准,随意使用“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等词语的地名(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 如:未经批准,某居民区命名为“皇庭御景”、“皇家府邸”、“铂金御府”等 |
| | 一个城镇内的居民区、建筑物和道路、街巷名称重名或同音 | 如:某城市内多处存在“建设路”、“人民路”、“公园路”、“解放路”等重名道路现象 | 1.《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三)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五)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3.《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
| | | 如:某城市内修有道路,但未及时进行命名,给群众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 1.《福建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乡、镇的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县(市)的城市(城镇)内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四)市辖区的街、路、巷(里、弄、坊)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开发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 如:某城市道路标准名称为“少林南街”,交通标志写作“南少林街”;某城市道路标准名称已公布,道路标志仍然使用规划路名。 |
| | | 如:未经批准,某地擅自使用“某某一号”“某某中央公园”、“某某路”等地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