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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事] 莆田公布3.15十大典型案例,各个都是让人咬牙切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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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4 14: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15

今天,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消委会联合发布了2018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存在不同消费领域,既有强行搭售商品的,也有消费者遭遇消费陷阱,以及三包期内拒保修、旅游消费纠纷、商家虚假宣传等,具有一定代表性。市场监管机关希望通过典型案例及案例点评让商家引以为戒,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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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茅台酒强行搭售王子酒

2018年1月10日,根据举报,原莆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时捆绑销售茅台王子酒和茅台迎宾酒。经查,当事人一共捆绑销售9组商品,涉案商品货值金额13356元,获利2625元。原莆田市工商局认为,飞天茅台作为紧俏商品,理应独立销售,而商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违背消费者意愿,增加消费者购买负担,限制消费者选择自由,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原莆田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625元,并处罚款9375元,罚没款共计12000元,上缴国库。

2
无资质擅自出具检测证明

2018年9月10日,原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根据举报依法对某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其工作人员正在开展样品粘贴标签、称重、拍照等检测检验活动,现场还查获以当事人名义制作的贵金属制品鉴定证书15份、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38份。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没有依法取得相关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明。原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为社会经济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不但破坏检验检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而且也影响消费者对涉案商品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故依法给予其以下处罚: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3
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18年10月16日,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口腔诊所经营相关药品器械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5盒“牙胶尖”超过有效期,当事人对该“牙胶尖”及同时检查的根管扩大器均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材料、进货单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荔城食药分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及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构成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没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牙胶尖5盒和根管扩大器8支。

4
不实宣传宽带入户遇波折

2018年8月,消费者陈先生反映,其在莆田涵江区某移动通讯店购买了山区专供18元/月的无限流量电话卡,价值70元。商家承诺地区网络全覆盖,并免费赠送机顶盒和宽带一年。结果,在安装宽带时发现陈先生家附近无移动基站,技术上无法支持,宽带无法入户。工商部门认为,商家未能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商家宣传时还存在误导消费者情况,使消费者与其达成的电话卡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落空。后经涵江白沙工商所调解,商家向消费者道歉,并表示将协调由电信公司将网线连接到陈先生家中,其后一年期间使用电信网络产生的费用,由商家通过话费形式进行返还。

5
电动车充电时突然“发火”

2018年8月,消费者杨先生在莆田秀屿区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款电动车智能充电器,充电数小时后发现电动车上四个价值近千元的电瓶都烧毁了,要求商家赔偿遭拒,遂向原秀屿区工商局南日岛工商所投诉。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涉事充电器的输出电压和功率大于电瓶车电池的电压和功率,且充电时间过长,导致电池过度充电,造成损坏。由于商家在销售充电器时未告知商品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而消费者也未认真查看产品说明书,导致充电时间过长,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经过调解,电动车行同意赔偿杨先生500元。

6
三包期内4S店拒绝保修

2018年12月,莆田涵江区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其于两个月前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现汽车发动机出现故障,4S店却以其日常保养未在该店进行,可能使用了劣质机油或者存在保养不当导致车辆出现故障为由拒绝保修。涵江区工商局白塘工商所调查后发现,王先生的汽车是在正规的维修场所进行保养,并能提供维修保养记录。工商部门表示,消费者的汽车尚在“三包”期限内,4S店无法提供证据表明是由于消费者的不当使用导致了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因而不能单方面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经调解,4S店最终同意为消费者进行汽车免费保修。

7
“免费美容”原来是陷阱

2018年9月,莆田荔城区消费者黄先生向12315投诉称,自己被某美容店促销人员以街边拉客宣传免费美容的形式骗到店内进行美容,到店后却被强制消费了10374元,自己要求退款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荔城区工商局镇海工商所经调查发现,该美容店在向消费者宣传其产品及服务时,打着“免费”的幌子,有意隐瞒了部分收费项目,且对消费者实际提供的服务和销售的化妆品超过了其事先宣传的范围,侵害了的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过调解,美容店同意退还黄先生多消费的8200元。

8
瑜伽馆停课引消费纠纷

消费者陈女士在莆田荔城区某瑜伽馆加入了瑜伽培训课程,总共100节课,价格2680元。在学了40节课后,陈女士突然收到瑜伽馆发来的微信,通知停课。此后两个月仍一直未开课,陈女士要求商家退款遭拒。荔城区工商局镇海工商所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预付了瑜伽培训课的费用,但由于经营者的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继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义务。经调解,瑜伽馆退还陈女士剩余课程费用1608元。

9
健身馆出尔反尔遭退款

2018年4月,消费者凌女士在某健身馆办理包年家庭健身卡,价值3600元。购卡前,商家承诺小孩也可以在健身馆内享受游泳服务。之后,凌女士携带小孩前往健身馆消费,却被告知无法提供小孩游泳服务,凌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健身馆履行约定。城厢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表示,凌女士办理健身卡,属于预付式消费,双方在法律上达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应严格履行。商家也口头承诺消费者小孩可以享受游泳服务,应当视为商家与消费者的约定。商家未能按约提供游泳服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商家应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费用。经调解,健身馆给予凌女士全额退款。

10
旅游半路被甩消费者获赔偿

2018年7月,消费者陈女士与朋友在莆田城厢区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潮汕二日游”,并交纳了团费716元。到了约定时间,陈女士二人顺利登上旅行社大巴。没想到,车子开到半路,导游突然告知,她们俩的名字没有在本次出游名单里,要求陈女士及其朋友马上下车,并将二人甩在半路上。城厢区工商局经调查发现,原来是旅行社内部沟通交接不畅,忘记将二人名单及时上报,导致陈女士及其朋友二人未能如约出行。由于旅行社失误在先,后又把消费者随意甩在半路上,经调解,旅行社赔偿消费者400元,并退还旅游参团费716元。 (福建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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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峰造极 十大典型案件金额不够一个职工年工资,白养那些人  发表于 2019-3-14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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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些315都打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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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都是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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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我们每天都活在套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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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到令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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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啥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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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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