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原上离草 于 2018-2-25 19:19 编辑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4日通过。修改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2月6日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了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属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修改前,第四十七条规定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报同级人民ZF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属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组织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报同级人民ZF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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