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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秀屿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秀屿段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秀屿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7〕6号)、《秀屿区关于鼓励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莆秀政〔2015〕207号)和《秀屿区关于打通安置房和商品房转换通道实施方案(试行)》(莆秀政〔2016〕178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前提及说明 (一)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秀屿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联十一线(莆田境)秀屿段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7〕6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由征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征迁补偿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05规定执行。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05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三)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05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补偿项目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作价补偿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市场化安置鼓励金、市场化安置临时安置补助费、市场化安置物业费鼓励金及其他项目补助费。 (四)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四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房屋征迁补偿费、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表7)结合成新度及耐用年限(见附件8、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荔港大道临街店面用房的补偿款: 临街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8米至14米的部分认定为临街店面附属用房,超过14米的部分认定为普通住宅,(底层前间)不足8米按实际丈量认定为临街店面。临街店面补偿标准由资质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第五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一)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按照附件5、6标准执行。 (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及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及埕地按48.7元/㎡予以补偿。 第六条 搬迁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市场化安置的,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主房的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每次4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5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5元/㎡,支付两次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小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由被征迁人自行过渡,多层安置房临时过渡期限定为24个月,高层安置房临时过渡期限定为36个月,过渡期限按实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自交付被征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知被征迁人结算之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月4.0元/㎡。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低于3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0㎡计算。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予临时过渡期六个月鼓励,临时过渡费按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的建筑面积、临时过渡期计算,每月4.0元/㎡。 第八条 市场化安置鼓励金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鼓励金按2000元/㎡予以鼓励,项目征迁范围内以行政村为单位,若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占总被征收合法产权建筑面积70%以上的,市场化鼓励金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15%;若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占总被征收合法产权建筑面积50%以上的,市场化鼓励金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5%。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鼓励金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予以鼓励。 第九条 市场化安置物业费鼓励金 选择市场化安置部分的,给予物业费三年期限鼓励,物业费按合法产权市场化安置的建筑面积、期限计算,每月1.1元/㎡。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一)电话移机费:按58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二)有线电视移机费: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三)分体式空调移机费:按100元/部.次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按一次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的按两次计算。 (四)原水、电入户费按照房屋实际现状参照现行入户费标准给予补偿。 (五)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后三个月内,被征收人选择部分市场化安置的,每户可凭购买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合同和附属用房(车库/位、储藏室)协议,每户补助20000元;选择全部市场化安置的,给予每户补助50000元。 (六)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购买商品房房款中,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结算的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金额部分在办理结算时享受1.5%契税补贴,当商品房房款低于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时,按商品房房款的1.5%予以契税补贴。 第十一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包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卫星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安置,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另外50%予以安置。 (六)2012年12月31日前卫星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且不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主房建筑,根据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确系在有合法权源手续的主房上加层,加层部分按50%给予安置;无合法权源手续的房屋,如能按时搬迁并交房的,按30%予以安置。其他没有安置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砖混加层100-150元/㎡、砖混一层150-200元/㎡; 2.砖(石、土)木加层50-100元/㎡、砖(石、土)木一层100-150元/㎡; 3.简易搭盖25-50元/㎡。 第十二条 房屋安置方式 征迁房屋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三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 (一)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1:1给予安置。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400元/㎡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不享受作价补偿金。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后三个月内,将该户可得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含旧房补偿款、市场化安置鼓励金、搬迁费、奖励金,土地补偿费用、临时过渡费和物业费等)用于购买秀屿辖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并同意将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委托秀屿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房产开发企业支付房款的。 被征迁人所购买的商品房3年内不能交易,且不再享受有关个人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如被征迁人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或者被征收人超过规定三个月未购置区内备案楼盘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必须与征收人变更市场化安置为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办理相应结算手续。 产权调换结合市场化安置的,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先安置产权调换部分,剩余部分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不适用市场化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安置房的具体位置详见总平面图,签约时户型结构、建筑面积以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建筑方案为准,交房时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安置房结算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户门安装防火门,外墙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含阳台),工具间安装手动卷帘门。 (三)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用于市场化安置面积和产权调换面积,并根据产权调换面积选择安置房,签约先后顺序按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进行排序。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产权调换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不足于最小户型面积一半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小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若符合市场化安置要求,被征收人也可选择市场化安置方式。区位较好工具间原则上优先安置临街店面用房,具体实施方案由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安置房套房和工具间的搭配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另行研究确定。 (四)分户原则:以户为单位,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截止被征迁当年度的12月31日已年满18周岁的男性家庭成员,由被征迁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家庭成员不同代之间不得分户安置。按子女分户的,父母居所随同子女居住,不另行分户安置。对入赘的家庭,男方的户籍必须在2017年1月1日前迁入女方家庭,子女跟随女方的姓氏且计生纳入女方所在村委会管理的,方可分户。 (五)特殊人群安置:被征迁人为计生“二女扎”对象及没有居住房屋或未达到安置条件的“五保户”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征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等面积的免收**费用;没有权属证件的和超过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七)安置房水、电、燃气立户由征迁人统一办理,办理产生的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在交房时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安置房价格 (一)套房计价标准: 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计价;个别因结构原因超过应安置面积15㎡以内(含15㎡)的部分,按优惠价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多层安置房:安置价:1300元/㎡;优惠价:1600元/㎡;市场参考价:1800元/㎡。 高层安置房:安置价:1600元/㎡;优惠价:2100元/㎡;市场参考价:2600元/㎡。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25元/㎡递增。 (二)安置房底层设计为工具间,工具间的建筑面积计入安置面积,工具间价格为2000元/㎡。具体范围、位置和分配办法由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三)高层安置区设有地下停车场,车位价格为6万/个,具体范围、位置和分配办法由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研究确定。 (四)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一)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给予50元/㎡的奖励。 (二)凡在公布签约之日起第一天签约的,给予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的奖励,第二天签约的,给予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50元/㎡的奖励,第三天签约的,给予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奖励。 (三)签订协议后直接给予现金奖励100元/㎡,其余的奖励金在协议中直接结算。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红线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村集体保障性用房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征收一亩的农用地给予该村集体8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用于村集体保障性用房直接确权发证给村集体,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九条 宗教、寺庙场所补偿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的宗教、寺庙等场所,由征迁人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征迁房屋拆除方式 被征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采取统一拆除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本村户口簿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时,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50%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余额在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付清。若征迁人不按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则应按房屋拆迁补偿款月息5‰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差价款(剩余补偿款或不足安置价款,下同)须在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交房期限内结清,若被征迁人或征迁人不按时缴纳或支付差价款,则应按差价款月息5‰违约金支付给征迁人或被征迁人。被征迁人仍未缴清差价款(不足安置价款含月息5‰违约金),则征迁人有权暂停交房,并自次月起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给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可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被征迁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被征人自行承担。被征迁人除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每月每套3000元的占用费。 3.选择部分或全部市场化安置方式的,征迁人与被征迁人签订《莆田市秀屿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补充协议》,签约后征收人将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写入《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资金证明(结算联和企业联)》(以下简称《资金证明》并向被征收人出具。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结合市场化安置的,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先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款项结算,剩余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款写入《资金证明》,《资金证明》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的户主及共有人。《资金证明》不得转让、买卖、套现。被征迁人凭《资金证明》在区住建局已审定的商品房房源中自行选购,被征收人购置新建商品住宅,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凭《资金证明》抵冲相应购房款。当《资金证明》内款项大于需要支付给房产开发企业购房款时,被征收人若有申请按揭贷款需在贷款发放后向征收人申请结算差额。当《资金证明》内款项小于需要支付给房产开发企业购房款时,《资金证明》内款项由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不足部分按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的约定自行结算。被征收人所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总价款不得低于《资金证明》内款项的70%。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项目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集体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联十一线秀屿段征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所有。 附件:1.征收土地各类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单价 7.房屋重置价格表 8.房屋成新、结构程度评定标准表 9.房屋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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