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秀屿一对男女,经别人介绍认识,在去年2月17日订婚。聘金呢,总共是28万元,在订婚当天男方就把钱一分不少全给了女方。之后呢,女孩就跟着男孩去北京,一起同居生活。但是呢,两个人并未去民政局登记。也就是说,没有领结婚证。
去年6月13日,男方将女方及其家人告上法庭。说是女方在订婚后不肯与他领结婚证。之后,他还发现女方在订婚后出轨,与别的男人开房。为此他深受打击,觉得双方再登记结婚已经是不现实的事,故请法院判女方退还聘金。
女方这一边不承认出轨的事,还说是男方自己不想领取结婚证。并提供了一些材料,说男方给的聘金都花在该花的地方上,而且花得差不多了……
最后,经法院判决,女方在判决生效五日内返还给男方1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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