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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东阳村民俗保护性修缮工程搬迁使用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强莆田市荔城区东阳村民俗保护性修缮工作,做好东阳村搬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征迁安置政策推进货币化补偿的指导意见》(莆政综〔2017〕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项目和东阳村、西洙村搬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搬迁范围 本项目搬迁范围为荔城区东阳村民俗保护性修缮工程规划设计的红线及建筑分类整治图为准,涉及荔城区拱辰街道东阳村、西洙村,搬迁使用的果地、耕地、林地及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以实际搬迁范围内丈量数据为准。 第二条 组织实施 莆田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荔城区东阳村民俗保护性修缮工程项目业主,具体负责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管理等前期工作,协助荔城区人民政府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荔城区人民政府接受莆田市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按本方案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房屋拆除等工作,简称为搬迁人;搬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搬迁人。 第三条 搬迁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 (一)搬迁人应本着“依法搬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精神,兼顾国家、集体和被搬迁人的三方利益。搬迁工作应当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公开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公开丈量评估情况、公开补偿情况、公开安置坐落和面积、公开安置时间,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并造册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二)被搬迁人应服从项目推进需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搬迁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提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不做阻碍搬迁工作的事。 第四条 搬迁的实施 在搬迁实施中,搬迁人应及时将搬迁计划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做好被搬迁房屋的调查摸底、丈量评估和组织签订搬迁协议等工作。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搬迁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土地补偿工作 (一)搬迁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经批准的搬迁使用补偿安置方案中核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土地丈量、登记计算,其中扣除村集体提留款后应分配到户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由荔城区东阳民俗村保护性开发征迁建设指挥部负责直接按户发放到位。 (二)村集体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纳入村集体财务专项科目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搬迁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生活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工资、村级接待费及清偿村集体债务。 第六条 被搬迁房屋的安置条件 被搬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下(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条 搬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及果树青苗补偿费。参照附件1、2、3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费。符合第六条安置条件的,房屋搬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备注:房屋等级特征等相关标准按莆政综〔2013〕10号文附件7、8执行。 搬迁补偿费归土地使用者和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搬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构筑物补偿费。按附件7、8相应标准执行。 (四)其他项目补偿。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五)搬迁人对土地及地面物进行补偿后,由搬迁人统一管理使用。 第八条 安置方式与标准 符合本方案第六条规定补偿条件的房屋,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货币补偿和“一户一套”产权调换(若有剩余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搬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适用对象。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搬迁人。被搬迁人在搬迁范围外另有一处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2.货币安置标准。被搬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部分(即按产权调换方式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下同)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搬迁人再给予3500元/㎡的作价补偿金。其它建筑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作价补偿金,但被搬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3.被搬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4.购房补贴。被搬迁人对被搬迁房屋全部选择货币安置后一年内,利用货币补偿款购置商品房或回购安置房的,将给予相应优惠,其优惠政策由荔城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二)“一户一套”产权调换安置办法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搬迁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多子女户,在被搬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年满十八周岁的,由被搬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搬迁人核实同意予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其父母随子女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本项目被搬迁人分别安置在木兰溪三期东阳安置区、木兰溪三期西洙安置区、荔港大道张镇安置区及荔港大道西洙(陡门)安置区等4个安置区中未安置的房源,具体位置以安置区现状所在位置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未实测的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为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 安置价:多层、小高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 优惠价:多层、小高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 市场参考价: 荔港大道西洙陡门安置房多层3480元/㎡; 荔港大道张镇安置房多层3281元/㎡;高层3705元/㎡; 木兰三期东阳安置房高层3981元/㎡; 木兰三期西洙安置房高层4071元/㎡。 层次差: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每平方米30元递增。 5.安置标准(1)被搬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搬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三层的,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按照1:1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的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按1:1计算可安置面积,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单户被搬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2)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搬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4)被搬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搬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标准。原则上符合分户条件的每户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 6.选房规则。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先结算清楚先安置”的办法进行。同等条件同时签约的,采取抽签形式决定选房先后顺序。 7.特殊人群安置办法。搬迁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特殊人群的房屋,搬迁人应保障被搬迁人的居住条件,并在安置标准、价格给予一定的优惠,具体由荔城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8.安置房物业管理费补贴。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由政府给予补贴十年,第一年100%补贴,之后逐年按10%递减。 第九条 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搬迁人临时过渡期间,搬迁人按标准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临时过渡期限。从被搬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通知结算之日止,按实结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选择安置在木兰溪三期东阳、西洙安置区的,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选择安置在荔港大道张镇、西洙(陡门)安置区的,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6个月。 2.临时过渡办法。原则采取被搬迁人投亲靠友或借房、自行租房过渡办法。 3.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5元。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搬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补助标准。搬迁人按标准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支付往返两次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 第十条 签约、搬迁及奖励办法 被搬迁人应在规定签约期限内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完成签约,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付给搬迁人拆除。被搬迁人按时丈量、签约、交房的,由搬迁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荔城区人民政府在实施细则中制定。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搬迁人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两个月内,由搬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搬迁人房屋搬迁补偿款。 (二)选择“一户一套”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搬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两个月内由搬迁人支付给被搬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搬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搬迁人,具体支付办法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屋和土地的面积丈量登记 (一)搬迁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进行丈量、登记、评估造册。 (二)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最新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标准执行。 (三)被搬迁人应在双方核对无误的原始丈量登记记录表上签名或盖章。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应在丈量结果公示有效期限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搬迁双方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对或提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裁定。 第十三条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搬迁协议。签订搬迁协议时,被搬迁人须持产权所有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水、电等立户及交款凭证。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提交委托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产权证件办理 (一)被搬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 (二)异地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书由搬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搬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费用,超过面积部分的税费由被搬迁人承担;没有“两证”的,**税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户籍转移 被搬迁人实行异地产权调换后,原户籍可随迁到调换套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村落;被搬迁人实行货币安置后并在莆田市区购房的,原户籍可随迁到购房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一)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二)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的,且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交房的,地上建筑物按所建面积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贴。 (三)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 (四)项目启动后,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续建在建工程;新开办工商企业;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七条 对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搬迁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但对搬迁补偿安置的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搬迁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八条 在搬迁期限届满后,被搬迁人因不合法要求与搬迁人仍达不成搬迁协议;或搬迁协议签订后,被搬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视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由搬迁人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搬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辱骂、殴打搬迁工作人员,阻碍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4.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5.房屋成新程序评定标准 6.房屋耐用年限 7.搬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8.搬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户一套”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安置对象。本安置方式以户为单位,安置对象原则上为在搬迁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来源材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多子女户,在被搬迁以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年满十八周岁的,由被搬迁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搬迁人核实同意予以分户;按子女分户的,其父母随子女安置。
2.安置房位置及规格。本项目被搬迁人分别安置在木兰溪三期东阳安置区、木兰溪三期西洙安置区、荔港大道张镇安置区及荔港大道西洙(陡门)安置区等4个安置区中未安置的房源,具体位置以安置区现状所在位置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未实测的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3.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多层、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为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 安置价:多层、小高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 优惠价:多层、小高层安置房1600元/㎡,高层安置房2100元/㎡。 市场参考价: 荔港大道西洙陡门安置房多层3480元/㎡; 荔港大道张镇安置房多层3281元/㎡;高层3705元/㎡; 木兰三期东阳安置房高层3981元/㎡; 木兰三期西洙安置房高层4071元/㎡。 层次差: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包含裙楼),7层及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每平方米30元递增。
5.安置标准
(1)被搬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搬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三层的,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按照1:1计算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的被搬迁主房建筑面积按1:1计算可安置面积,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只给予货币补偿,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单户被搬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2)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3)因建筑结构原因,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搬迁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被搬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超过部分由搬迁人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
5.安置标准。原则上符合分户条件的每户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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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喵 发表于 2017-7-17 17:18 4.安置房价格标准。按照建筑面积分为三种类别: 安置价:多层、小高层安置房1300元/㎡,高层安置房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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