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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莆城政〔201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有效扩大商品房消费,鼓励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营销,保障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优惠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商业和办公用房补贴优惠办法 (一)实行购房财政补贴。凡在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城厢区辖区范围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给予购房者按成交总价款的3%补贴。成交总价款以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交总价款为准。 (二)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所购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必须是在城厢区辖区范围内; 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首付购房款不得低于该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签约成交总价款的50%; 3.《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市住建局备案。 (三)下列商品房交易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1.交易的二手商业、办公用房; 2.2016年1月29日(不含当天)前已签约备案的且通过退房再购买(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四)申请购房财政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莆田市城厢区购买商品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且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是同一人,个人购房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单位还需提供购房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购房首付款的税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银行账号。 (五)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程序: 1.发放部门。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厢区住建局窗口或城厢区住建局(万达广场赛博思大厦八层区住建局房地产股)提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3.审核复核。区住建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算出补贴金额,并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4.补助发放。区住建局财务部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人帐户。 二、户口转移优惠办法 凡在城厢区范围内购买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实际交房的,提交以下材料即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税务**、原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门牌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就学优惠办法 凡在城厢区辖区范围内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面积超过45平方米(以规划批准的施工图单元面积为准,不得擅自分割)的业主,凭经市住建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税务**,2016年度其适龄子女就读城厢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直接纳入就近入学片区(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若系中途转学的,所在片区内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转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承租人(营业执照经营者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适龄子女就学可参照业主享受的优惠政策;其员工的适龄子女,就近入学片区按照当年度市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房地产企业调整营销策略 在城厢区辖区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以“低价跑量”为主基调,适当调整商品房价格,推进商品房库存消化。区直有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及时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打通供需通道;要坚决打击房地产企业在优惠办法实行期间随意抬升价格的行为,保障商品房以合理价格出售,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五、本办法自2016年1月29日起施行。同一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只享受补贴一次。 六、本实施方案由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莆田市城厢区购买商品房补贴申请表 2.莆田市城厢区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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