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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香蕉香香

[家居周议堂] NO.65 我学法,我成长!装修中这些法律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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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09: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举个大家容易忽略的有关于环保的例子。


案例
    石先生在建材市场中选定了一家装修公司给自己的新房装修。建材市场和装修公司都对外承诺绿色环保装修,装修公司负责设计、包工和部分包料,合同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达到国家标准。验收时石先生对施工质量很满意,签收并结清了6万元的工程款。然而屋内的气味却刺鼻难闻,公司说新装的房子都这样,放放味就好了。两个月过去了,屋内的气味依然如故。石先生一家人也开始疾病缠身。感冒、发烧、恶心、呕吐、失眠……  随后,石先生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结果室内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近9倍。石先生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装修公司却不认可石先生出示的检测报告,只答应简单做些除味处理。他找到建材市场,市场也置之不理。石先生不知道他的要求于法是否有据,他能够获得什么赔偿,应该如何追究装修公司的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建材市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

支招和相关法律条文:

    ■防患未然 合同仅载明“环保”还不够
    很多消费者认为环保就是安全的代名词,在合同中也仅仅要求装修达到“环保”标准。然而严格来讲,“环保”是个概念,与其对应的具体标准有很多,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了解国家对于室内环境污染的具体标准有哪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法规都分别对居民住宅的环境污染浓度标准、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室内空气质量的参数标准、检验方法有具体规定。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不能仅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定标准,一定要约定符合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如果想比国家强制标准更“安全”,则要明确写进合同才能保障权益。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一定要求商家将承诺写进合同中。如果发生纠纷,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选购时先看合格证明
    一般建材市场出售的或装修公司选择的建材产品都有相应的合格标准,消费者在购买建材时,要认准贴有健康认证标志的产品,并向经销商索要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看明产品名称、有害物质限量、等级等内容再购买。

  ■封存实物样本做参照
    挑选好建材产品后,如果遇到规格标准不好掌握并写进合同的,可以取一小部分实物样本封存,作为合同约定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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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子 学习了  发表于 2016-3-2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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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
高价名牌瓷砖中掺着不少假货
顾先生家里新房装修,在亲友推荐下,顾先生得知广东产的马可波罗瓷砖品质很好,于是特地前往建材市场指明要这个品牌的瓷砖,共计花费2万余元。谁知贴上没到一年,瓷砖就出现了发黄、裂纹、部分脱落甚至断裂的现象。最初顾先生以为是施工工艺问题,经过装修公司和瓷砖生产厂家检测发现,除了客厅地砖确实是马可波罗生产的正品瓷砖外,其余地砖、墙砖均为其他品牌模仿马可波罗的样式仿造的瓷砖。其中,部分墙砖质量明显不符合相关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花了大价钱却买到了假货,顾先生几次和卖家交涉对方都反复推诿不承认有质量问题,无奈之下顾先生将卖家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认定经销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判定卖家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一倍,共计3万元。

解析:
家装购买建材同样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本案中被告这种真假参半销售的行为已经属于欺诈。卖家明知自己销售的非同一品牌的瓷砖,甚至有劣质产品,仍按价格较高的马可波罗品牌瓷砖出售,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按照退一赔一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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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出尔反尔 优惠统统没有了
  冯小姐要装修婚房,为了方便就找了一家装修公司全包了。当时接待冯小姐的服务员表示,他们公司正联合厂家在做活动,如果订购他们指定的橱柜,送名牌油烟机灶具和品牌水槽,订购指定衣柜送移门等等一系列优惠。冯小姐觉得很实惠,当场就签了预约单。但在后来签订合同时,冯小姐发现商家所说的优惠并没有在条款里注明,于是便向对方求证。商家却满口保证承诺的东西不会少,因为这是最低优惠,不能向外泄露等等理由,冯小姐也没再深究。然而等到装修完验收时,却赫然发现所谓的名牌油烟机灶具都是些不知名牌子,水槽只有一层铁皮,有些地方都已经开始生锈了,衣柜的移门干脆就没有。愤怒的冯小姐立刻找来装修公司的人质问,但对方满口否认,无奈之下冯小姐把装修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庭审中冯小姐拿出了最初的预约单,但公司表示,预约单上最后有一行字,“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切以最终合同为准。”因此,不存在欺诈冯小姐的行为。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装修公司同意按照预约单的条款重新更换油烟机灶具、水槽等。

说法:
  优惠活动作为商家吸引顾客的手段,花样越来越繁多。如果商家只是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提供优惠,却不愿以书面条款写进合同里,这时候消费者就要注意了,商家很有可能会出尔反尔。这时消费者要尽可能保存证据材料,例如活动宣传单、预约单等,这些都是日后维权的凭仗。而所谓的解释权,也并不是商家免责的法宝,经营还是要以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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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2013年4月,赵先生为了装修自己的新房,准备购买某公司的三层实木地板以及踢脚线,双方谈妥后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总价款1万8千余元。付了部分货款后,商家就把地板发了过来。可是赵先生发现发来的地板并非是俄罗斯橡木,而是廉价的落叶松地板,在向商家进行投诉后,对方又换了一批地板来。可是这一次赵先生气愤地发现,地板质量有严重问题,不光规格参差不齐,严重偷工减料,还掺杂着只有两层板的产品,并且地板中第二层木材系劣质杂木,有大量虫眼、腐坏的木材,质量问题很严重。眼看商家如此不靠谱,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终,通过姑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赵先生与该商家签订的合约解除,被告方退还赵先生已支付的货款一万四千元,以及赵先生铺装地板的人工费1千8百元,共计1万5千八百元,而赵先生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装修中地板、橱柜、衣柜等建材往往会因为是不是实木带来纠纷。一方面目前对于实木产品缺乏国家标准,而消费者对木材材质不易识别,因此消费者在挑选地板、家具、橱柜以及实木门时首先要对品牌材质情况进行了解,对于自己的要求要明确在合同、订购单等材料中,如产生纠纷这将是日后维权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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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淹水已不是第一次猜测系马桶倒灌
杨女士家住9楼,在电梯口处就能闻到一股腥臭味,记者顺着腥臭味找到了杨女士家,进屋后的腥臭味更加浓重。在杨女士家里摆放着床、沙发、衣柜等家具,而整个客厅的木地板上都是积水,而木地板已被泡得发胀,踩在上面有一种晃动感,杨女士戏称此为“地震感”。除了木地板被泡坏,家中的几个木质衣柜已被泡得脱皮,床脚也有了明显的裂缝。
杨女士称,目前的积水已是清理了一部分的,之前积水还要更多一些。
据杨女士的母亲回忆,两天前她到新房查看时还没有什么异样,昨日上午10时再来时,没有想到进门就发现新房满地臭水。杨女士说,房子淹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去年装修时,阳台上就曾发生过一次漏水,而在约20天前,卫生间也发现漏水现象,但这两次的水量都较小。
杨女士表示,家中并没有明显的漏水点,她也不清楚这些臭水到底是从哪里冒出来的,而杨女士的母亲推测,水是从马桶倒灌出来的,因为原本很干净的马桶,如今外侧都被黑色的不知名物体敷得严严实实。

物管及开发商均称上报公司再处理
对于房屋漏水的情况,杨女士称,昨日上午他们已经找过物管及装修方,“装修的人看了说不是他的问题,也和我们保证如果是他的问题会赔偿给我们。”杨女士母亲表示,他们装修的时候并没有改动过任何水管,所以不可能是装修的问题。此外,杨女士拍下了一段视频,她家所在单元的11楼有两间未装修过的毛坯房也有漏水的情况,她拍下了小区清洁人员清理水的视频和图片。所以杨女士认为,漏水问题不仅是她家存在,也不是她家装修后才漏水。
说到房子淹水问题找谁处理,杨女士无奈地说“不知道找谁处理”,其表示,上午开发商、物管都来过,但都没有说该怎么解决。
昨日17时许,该小区物管昆明皓瑞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名自称工作人员的李先生称,他们和小区开发商不是一家公司,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的管辖范围。李先生提议,杨女士可按当初购房合同来维权。
此后,在杨女士的要求下,李先生拨通了开发商的电话,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杨女士家的问题他个人管不了,并告诉杨女士找物业解决。最后,该开发商工作人员及李先生均表示,下周一会把杨女士家的情况上报公司再处理。杨女士希望,下周一能与物管、开放商几方一同商谈处理房屋淹水的问题。

律师建议
开发商不处理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就杨女士情况该如何维权的问题,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表示,就杨女士目前情况,可等到周一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开发商不愿意协商处理此事,杨女士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通过消费者协会最终无法促成双方法进行协商处理的话,杨女士只有走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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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3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擅自增加创意“锦上添花”也得赔偿
  郭某购买了一块红木。2012年5月1日,郭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要求某装饰公司按照自己的设计将该红木雕刻成一幅图画。事后,某装修公司基于自己的审美观,在未经郭某同意的情况下,即在图的左下角添加了一些花草虫鱼。对此,郭某认为如此“创意”违反了自己的个性,遂要求某装修公司赔偿。

【说法】
  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也就是说,某装修公司只能按照郭某的设计完成图画雕刻,如果认为有瑕疵,也应该征得郭某的同意后再作更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某装饰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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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实木板变纤维板“潜规则”不是挡箭牌
2012年10月初,李某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用于墙壁固定家具的材质为实木桦木。后李某发现装修公司所用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遂要求装修公司赔偿,但被装修公司拒绝,其理由是,使用部分替代品并没有影响外观和使用,同时也是所有装修公司的一种“潜规则”。

【说法】
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据此,因为装修公司没有事先告知李某所使用的材质真相,导致李某无从知晓,无从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最终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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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8: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超预算能否拒付款

  案情:2011年12月7日,朱先生与上海某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朱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闭口价28800元;工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月15日止。朱先生应在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95%,竣工验收合格当天付清工程款。装修公司按约进场施工。后朱先生支付给装修公司装修款2万元。但在工程基本完工时,装修公司却擅自增加原报价单之外的工程量和用料向朱先生索要工程款。
  朱先生对此非常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
  1、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修装修施工合同》无效;
  2、装修公司向朱先生返还装修款2万元;
  3、对已经实际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以成本价据实结算。
  而装修公司则称,系争工程已经于2012年1月15日交付给了朱先生使用,施工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所有的工程量增减均是按照朱先生的要求所做,朱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于是装修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朱先生向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5元。
  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系争工程的造价,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价。最终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系争工程已经完成的总造价为40072元,其中合同内项目17895.62元,超工程量项目247.24元,合同外项目21929元。
  朱先生认为超工程量和合同外项目,都是装修公司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的施工,对该部分的审价结论不认可。而装修公司则认为自己的部分装修工程人工费高于上海市的行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自己公司的实际投入标准进行计算。
  后来经法庭释明,朱先生决定变更诉讼请求,即放弃第一、第二条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定系争工程造价为鉴定结论中合同内项目金额17895.62元和经自己同意加封阳台的增加费用56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审价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应当予以认定。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后,工程总造价也应当据实予以调整。系争工程的总造价确定为40072元。朱先生仅仅支付了2万元,尚欠工程欠款20072元,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朱先生虽然提出了工程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成为拒付装修公司工程款的合法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0072元。
  解析:首先,朱先生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将合同无效作为诉讼请求并不妥当。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依据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来决定。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装修公司向朱先生索要了远超过28800元的工程价款。对超过合同内的工程价款,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容易产生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的情形较为常见。
  本案中,法院最终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裁判的依据,确定朱先生应当按照该金额支付工程款。而鉴定结论中的工程量是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计算的,审价并不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而朱先生因为没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其抗辩理由未得到采信。如果朱先生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并参照如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新标准》进行说理,应当会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另外,如果朱先生当初能够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增加的工程量均需取得业主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业主同意的任何工程量增加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就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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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08: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原来是我 于 2016-3-28 09:37 编辑

案例分析:

李某为了把三居室重新装饰下,收集报纸上的装饰装修广告。经过分析,终于找到一家认为是好的装饰企业。3月份李某通过实地考察后与一片云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4月初,施工队上门装修时,李某发现这批施工队根本没有什么资质,只不过是一批临时拉来的民工,这时他才发现上当受骗了。当竣工验收时,李某看到的是凹凸不平四处翘起的木板;墙顶与吊扇结合处涂料严重剥落,原先要求安装3根闭路电视线路,现在只安装了2根。而且没几天,李某在办公室里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的家里已经水漫金山,并且殃及邻居。李某马上回家,经过寻找发现,原来是坐便器下面连接水箱的水管破裂,经过专家鉴定,认定这根水管是伪劣产品。李某立刻找到一片云装饰公司,不想他们认为责任不在公司,而是李某本人。工程质量方面一直是李某在监督,既然装修工程完毕,施工人员撤回,就说明装修质量得到李某的认可。而且合同上明确写着“卫浴三套件的小五金,均由装潢业主自己购买”。当时有些小五金的购买,他都委托装饰公司购买。而事实上,装饰公司在选购材料时,这根水管是建材供应商为了促销而赠送的。等事故发生后,他们和建材商都一推了之。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谁都不愿意碰到此类事情,所以我们在选择装饰公司之前不仅仅要把装饰公司的整体情况了解清楚,而且公司派的施工队伍也必须要有明确的保证或相应的资格证书。要不然出现李某这种情况,您可是要拍脑袋叫冤了。


维权方法:
  一、行业协会

  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时,投诉到相关行业协会也是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当消费者的投诉是针对协会的会员单位,由协会出面进行协调,一般沟通起来会比较顺畅,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但对于非会员的单位,行业协会的威慑力就显得很渺小了。所以,选择装修公司也要正规,遇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不能贪图便宜而失去得更多。

  二、消费者协会

  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我们便可以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消费者必须明确提出被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任何相关信息,这样消费者协会才能与被诉方联系。消费者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与合同等。等消费者协会了解事情经过及情况时,开展进一步调查,如装修公司有证据证明被诉方无过错,消协会告知消费者不予调解,但如果认定责任在被诉方,消协会出面进行双方调解。

  三、法律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具有强制性的,要走一定的程序要会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

  所以我们在装修的开始就要慎重与小心,降低一切可能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所以在开工前先学习装修的基本常识,了解经常在装修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相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选择信誉度高的装修公司,多多咨询各种装修中的问题,注意各种细节中的事项,降低家装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可能性也为了之后维权的过程中有理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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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7: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朋友友家刚刚装修完1个月左右,还未入住,厕所从未使用,内部没有积水,却发现厕所的墙壁出现渗水,导致木地板损坏。找装修公司来看,说可能是施工方管道的问题,施工方来看说装修之后出现问题都不归他们管。总之双方都在扯皮,不给解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需要弄清楚责任方是谁,在购房以及装修前的合同里,应该要明确规定好关于出现问题后的赔偿以及处理手段,使得维权的时候有证据可依。
  我另一朋友家里找了所谓的熟人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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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子 学习了  发表于 2016-3-2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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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1: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都是家居装修合同惹的祸
  前年,我一朋友在喜盈门买了一坎高层办公店面,约70平方米。去年因急着出租,图方便就与一家装公司签订了包工包料的装修合同,不想出现了质量问题却因层层转包而无法解决,返工和赔偿互相推诿扯皮,原本三个月的工期一直推延到现在都无法彻底解决。
解答:
    家居装修维权最重要的是装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是避免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 签订装修合同流程一般如下: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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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子 学习了  发表于 2016-3-2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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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08:3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享一个莆田本地的案例:

  【案情】消费者陈先生于2015年9月30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某电器店订制了某品牌橱柜,费用32500元,合同中约定材质是304不锈钢包PVC。商家于10月5日上门安装,陈先生发现实际材质是304不锈钢包泡沫,并非合同中约定的材质,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陈先生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荔城区工商局拱辰工商所多次组织相关人员调差调解。工商人员发现商家未按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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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08:34:42
  【案情】一消费者致电12315,2015年12月中旬,在嘉兴建材城某瓷砖店购买一批80*80瓷砖,价值一万多,铺上之后发现瓷砖有缝,边角会上翘,要求商家换货却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经营者所在地的城厢区工商局霞林工商所工作人员马上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执法人员两次赴消费者家中查看,发现该批瓷砖确实存在边角会上翘、局部有凹凸不平的问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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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7: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装修误工期赔偿怎么算


案情:2012年5月18日,陈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装修陈先生的新房,合同约定工期为自2012年5月19日开工至2012年7月18日竣工,并约定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赔偿陈先生50元。

2012年8月初,装修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

2012年8月9日,陈先生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认为装修公司拖延工程造成违约,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元,并就装潢工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装修公司同意对因装潢过程中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整改,但拒赔违约金。

2012年9月18日,陈先生起诉要求装修公司偿付违约金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2012年10月12日,法院组织双方查看工程房屋现况 后,装修公司当场将陈先生交付的钥匙归还陈先生,陈先生则要求装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计算至装修公司归还钥匙之日。

最终,法院以保洁工作结束为判断竣工日期,判决装修公司支付陈先生违约金。


解析:装修施工合同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期限,明确了拖延工期的罚则条款,只要约定合理,对各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现场质证,此时装修公司把钥匙交还给陈先生,这是否被视为装修完工时间呢?按照家庭居室装修施工惯例,装修工程进行保洁收尾工作后,装修就已完成,达到可以验收交付的条件。根据双方陈述,保洁收尾工作是2012年8月5日进行的,因此法院最后认定竣工时间应是这一天,而不是交钥匙的10月12日。

从实践经验来看,法院一般倾向以保洁清场为时间节点,至于因验收过程产生问题而拖延业主入住的时间,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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