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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郊濠浦片区改造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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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先锋奖论坛建设奖终身荣誉奖

发表于 2010-12-10 13: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于11月1日经市政府批复,建筑方案已于11月25日审批完成。12月2日拆迁启动。
南郊濠浦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促进莆田市荔城区南郊濠浦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郊濠浦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土[2010]226号),参照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商业用房交易价格行情的通知》(莆建房[2009]124号)、《关于公布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莆建房[2009]125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按《南郊濠浦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其拆迁补偿安置按《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货币化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人可以任选一种方式,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三条  [补偿项目]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饰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2、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项目为:旧房补偿款、装饰补偿款、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其他项目补助费。

3、除上述补偿项目外,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相应的奖励金。

第四条  [旧房补偿款]

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式:

房屋补偿价+埕空地、构筑物、附着物、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补偿价:参照市建设局、物价局莆建房[2009]124号、125号文件中公布的莆田市商业用房交易价格和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结合地段区位、房屋结构、成新、拆迁时点等因素,对拆迁区域内各类房屋的补偿价格经修正确定如下:

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结  构
补   偿   价 (元/㎡)

框  架
1578元+[300元×成新系数]      

砖混、石混
1478元+[300元×成新系数]      

砖木、石木
1428元+[300元×成新系数]      

土  木
1378元+[300元×成新系数]      

备注:1、房屋的成新、结构评定详见方案附件1。

2、被拆迁房屋为一层楼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200元/㎡。

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店面单价(参考价):2500-4000元/㎡,补偿价格以参考价为基础,结合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繁荣程度(营业状况)、临街情况、交通、配套设施、房屋进深等因素修正;商业附属用房补偿价(参考价)2300-3800元/㎡。

备注:被拆迁商业用房为一层楼房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增加补偿300元/㎡。

第五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方案附件2及细则附件5标准补偿。

第六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按照本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附件2、3标准补偿。

第七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用房奖励50元/㎡,商业用房奖励100元/㎡。

2、签约奖励:(1)在第一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5天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用房奖励100元/ ㎡,商业用房奖励200元/ ㎡;

(2)在第二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6天至第7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用房奖励60元/ ㎡,商业用房奖励120元/ ㎡;

(3)在第三阶段期限内(征迁人公布的签约之日起第8天至第9天)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用房奖励40元/ ㎡,商业用房奖励80元/ ㎡。

(4)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5)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除享受上述奖励外,另行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物补偿价10%给予奖励。

(6)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不享受奖励金。

第十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租金补助: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并依法纳税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征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2、电话移机:按电信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3、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第十一条  [住宅安置房的定位及选择]

1、安置房位于拆迁范围内:片区内居民住房及商业用房集中安置,具体位置以经审批的规划总平面图所示为准。

2、安置房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楼板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外墙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不安装内门窗,阳台配装隐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各配一水龙头,客厅、房屋各配一灯、一开关。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对原房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同意后予以办理水电立户变更手续;对原房未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及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民用改商用的、增容部分及室内水电线路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户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3、选房规则: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及购置商场;签约的顺序以先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按丈量、评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签约;同一时间丈量、评估的,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及购置商场;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靠最接近于旧房合法建筑面积的户型选择安置房。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少于30㎡(含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不予安置,只作货币补偿。

4、安置房的房产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办理房产证所应交纳的税费,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等面积内的免收办证费用;没有权属证件的和超过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部份,办证费用一律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安置房计价]

按照“拆一还一,差价互补”的原则执行。

高层建筑的套房计价标准为:以第7层为基准层,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安置价1928元/㎡计价;确因户型结构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5㎡以内的部分按优惠价2028元/㎡计价;其余超面积的部分按让利市场价2928元/㎡计价。第7层以上至第23层的套房每增加一层层次差递增25元/㎡(第7层以下不计层次差),第23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层次差递增20元/㎡。

第十三条  [商业用房认定标准及补偿安置]

1、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房和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店面认定;

2、现状为临街店面,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上载明为住宅或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符合以下条例之一的,可按店面认定: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以来一直作为店面经商,并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2)1984年1月5日后至1990年4月1日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延续使用的,且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拆除自然间隔的,仍按原自然间隔分别计算店面和其它用房面积。

(3)1990年4月1日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临街住宅改为商业店面,并同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的;

(4)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为商业用地的临街建筑物第一自然间隔进深部分或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商业用地部分的;

3、店面建筑面积原则上按原房设计的第一自然间隔计算,但旧店面进深超过8米的按8米认定,其余的认定为店面附属用房。

4、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执行。

5、商业用房安置办法:经认定为商业用房的,拆迁户可以在安置区内等面积安置商场,安置价为4000元/㎡;商业附属用房不予安置商场,但可等面积安置套房,安置价格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6、安置区商场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

第十四条 [商场商业面积购置办法]

1、凡在指挥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不含单位),可以按本条规定购置商场,售完为止。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概不享受购置资格。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不享受商场的购置及优惠。

2、购置商场产权条件:在通知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40㎡以上的可按30%比例给予购置商场(含公摊面积,下同);如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介于30㎡~40㎡之间的,且确系只此一处住房的,经征迁人同意,可按30%比例申请购置商场。

3、商场购置价格:                             

地  段
商场层次
让利市场价格(元/㎡)


一层
8000

二层
6000

三层
5000

四层
4000


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一天至第五天内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0%计取;在第六至第七天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5%计取,在第八、九天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90%计取。

4、被征迁人按购置的先后顺序选择商场位置后,应与征迁人签订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纳商场价款;如逾期交款的,视为放弃所购置的商场。

5、商场的结构及装修标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为混合砂浆打底,自来水、用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法]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的保障性用房和安置房物业管理按莆政综[2007]15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商场产权和管理办法]

1、商场产权归各拆迁户按份共有,统一办理产权证,不办理独立产权证。

2、安置区商场委托拱辰街道办事处及南郊社区、濠浦社区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补偿安置的条件]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补偿安置:

1、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职能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2、虽无产权源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3、《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按规定标准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4、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的。

对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畜舍、禽舍、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物,按其所建面积根据方案规定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

拆迁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批准的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其建筑物残值并给予补偿,规划部门批准临时建筑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对少批多占的部分按原审批面积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违章建筑的处理办法]

拆迁违章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凡在通知的签约期限内按时签约、搬迁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加层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地上建筑物所建面积给予50-70元/㎡的材料费补贴,土地按45元/㎡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达成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一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旧房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不含过渡费,下同)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十日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即: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九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若被征迁人不按时交纳差价款的,按日千分三交纳滞纳金。

第二十条  [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拆迁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按本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厂房、仓库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根据片区总体规划,对片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基建的工矿企业、仓储拆迁(下同)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的企业用地属有偿出让的,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并结合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属划拨用地的,按核定的费用补偿。

(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四)对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企业,按厂房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元/月平方米补偿费,按6个月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但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发给补偿费。

(五)对被拆迁的企业按厂房合法建筑面积发给8元/㎡次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经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审批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及青苗、果树补偿办法]

片区改造涉及土地及青苗、果树等地上附属物参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9]39号)文件执行。(详见细则附表1-4)

第二十四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5、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土地类别
合计

(万元/亩)
平均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备注

倍数
补偿额
倍数
补偿额
倍数
补偿额

水田

(菜地)
31200
1200
10倍
12000
15倍
18000
1倍
1200
  

旱地(水浇地)
26000
1000
10倍
10000
15倍
15000
1倍
1000
  

有养殖的水面
138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65%
7800
5倍
6000
/
/
  

有养殖的滩涂
114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65%
7800
3倍
3600
/
/
 

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
126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65%
7800
4倍
4800
/
/
 

138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65%
7800
5倍
6000
/
/
耕改果

非经济林地
48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40%
4800
/
/
/
/
 

盐田
96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50%
6000
3倍
3600
/
/
 

其他农用地
60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50%
6000
/
/
/
/
 

未利用地
1800
/
按水田补偿费的15%
1800
/
/
/
/
 


备注:非耕地的补偿倍数按照水田产值标准计算。



附件2:

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 平方米  

          类

  地         别

        价

品 种










备        注

龙 眼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荔 枝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橄 榄
35
55
大苗15元/株,中苗10元/株,小苗5元/株

枇 杷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柑 橙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20
35
大苗10元/株,中苗8元/株,小苗5元/株

芒 果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红 柿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香 蕉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李、杨梅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15
25
大苗8元/株,中苗6元/株,小苗4元/株

说   明
1、 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2、 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 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件3:

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 / 亩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和其他

杂  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莓
  
11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备注
  
  
  




附件4:

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4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4500
包括设施

虾、蟹

5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6000-8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00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100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500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3500
  

一般鱼池

1500
  












附件5:

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人民币:元

名称
元/㎡
名称
元/个

普通铁门
130
化粪池
500

不锈钢防盗网
150
坐式大便池
350

铁制防盗网
60
蹲式大便池
80

三合板组合柜
220
自制简易铁门
350

铝合金推拉门
220
台盆
180

灶台
180元/米
浴缸
600

金钢板
50
水井、机井(深度10米以上)
3000

高档实木
160
砼水塔
1500

普通地板
80
砖、不锈钢水塔
360

不锈钢扶手
150/米
三相电
3000元/户


  
太阳能
1500


  
防盗进户门(正规厂家生产)
1000

[ 本帖最后由 水镜先生 于 2010-12-10 1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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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些价格真是好玩!坐式大便池,不便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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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9: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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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9: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尽快打通下店路和西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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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9: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指教

我就是这边的拆迁户,哪位大虾能帮个忙,告诉我这些文件在政府的哪个网站能查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郊濠浦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土[2010]226号),参照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莆田市商业用房交易价格行情的通知》(莆建房[2009]124号)、《关于公布莆田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通知》(莆建房[2009]125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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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1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97版的地图赔偿你们觉的合适吗?距现在13年的时间,农民都不需要改善居住环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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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20: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看你发的计划也没有我们这边的拆迁计划

莆田市拆迁办2010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一、报批2010年度全市拆迁计划、主要项目:
荔城区:1、莆田四中旧校改造   2、东圳路闸道改造
     3、莆田鞋革厂周边改造
城厢区:1、龙德井人民街改造   2、龙桥诗山片区改造
3、雷山巷梅园2期旧城改造   
4、旧体育场东侧改造  
5、梅园东段旧城英龙片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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