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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终于瘪了!爷们欢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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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3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该征求意见稿告诉丈母娘们:先有房可以,房子是男方婚前付的首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一旦小两口闹崩了,房子没你女儿的事。而在现如今房价高企的大中城市,很多地方随便一套两房的小房子动辄房价上百万元。逼着男方先买房后匆匆结婚,婚后与宝贝女儿一起做房奴,到头来出现感情不和,或男方见异思迁闹个婚外情什么的,居然婚房没有女方的份儿。这恐怕是很多丈母娘都接受不了的。



  有人戏言,此一司法解释一旦付诸实施将有助于男人“花心”,因为一旦男人因为“花心”闹婚变,不用担心房子被妻子分割,离婚再娶不用再遭遇“丈母娘特刚需”。

  因此,理性的丈母娘结婚前或不再先问 “房事”而先问“婚事”,先领取结婚证后买房将更能保障女儿的利益,也更有助于小家庭的稳定。果真如此,则此司法解释宜速推行,因为按照“丈母娘特刚需”论则男人幸甚、楼市幸甚,婚先结了,这“特刚需”或许也就特不起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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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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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丈母娘腿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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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欢呼!这政策真是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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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0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男人开始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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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0: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那么好,现在的丈母娘买房 要求  做双方的名字,要不然不嫁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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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3 12:3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结婚就做双方名字,我们男人神经啊,喝牛奶非得买头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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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1: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淡定,淡定,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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