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东海快帆 于 2013-6-5 13:17 编辑
踏浪行 发表于 2013-6-4 21:28
只能说,这样的“郎中”,要不是坑蒙拐骗的“抠药膏”,至少也是个庸医,治不死人也会耽误病情的,起码的一 ...
踏浪行,房托太太三番几次的说你“智商无下限”。。你的智商该不会真有问题吧,俺在一楼的帖子里明明白白的写着:
帆哥上述主要提供一种方向,并非一定是上述品牌,因为每家企业注册商标的类别范围是不一样的,有些并未注册到鞋类。。但国内知名品牌数量很多,可以寻求合适的进行合作。。 你的理解力不会这么底下吧,再来说什么才子只注册了服装这种废话。。
说到法规里有什么“共有商标”,这其实反应了踏浪行的一贯风格,看些政策性文件、转载些书面文字,就“听风就是雨”,在那边想当然。。实际上,现实层面中,共有商标通常只存在在海产、水果等农渔类。。鞋、服装、食品类消费性产品踏浪行你找看看,能找出几个“共有商标”。。 这就是俺一楼说的,商标具有资源独占性,没有哪个企业主愿意在同品类上和其他人共用一个商标,这牵扯到很多层面的问题。。涉及商标授权的,也往往是非核心业务的部分。。电子、食品、服装、鞋业等等,有哪几家家企业在用所谓的“共有商标”?
所以、踏浪行,你最大的悲哀就是,既缺乏实质上的经历和历练,又欠缺深层次的思考和判断,守着一台电脑,从网上下载、或看一些政策性文件、书面的东西,并从中得出结论,以前如此,现在依然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