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莆法网小法师 于 2018-4-27 14:44 编辑
莆法网乐嘴第三集
和96年精神疾病的妹子“离婚”了,还要回了聘金,什么套路? 今天要和大家一起看一个秀屿区法院的判决书——和96年精神疾病的妹子“离婚”了,还拿回了聘金。 秀屿区的翁某(94年男)和林某(96年女)二人经过媒婆介绍在2016年1月订婚了,两家人约定聘金和黄金共计36.8万元。没几天翁家人就把聘金、黄金送到林家,而且在当天,翁某和林某就一起同居生活了。当然了,他们二个人没有打结婚证。 接下来的案情你一定想不到!!! 林家小妹到翁家生活的半年时间里,翁家人发现这个96年小妹子精神状态不太对、行为有些异常,也带着她去医院做了许多的检查,从贫血、头晕到最终被诊断为精神障碍。这下,翁家人铁定是不愿意了,于是,就在当年9月,林家小妹子就被送回了娘家,夫妻二人正式分居了。 但是,事情总不能这么吊着,翁家人认为自己花了那么多聘金,结果却是娶了这样一个儿媳妇,这事情不能简单处理了。于是,将林家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聘金。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结合案件情况和莆田的风俗习惯,判定林家返还25.7万元的聘金。虽然林某患有精神疾病,但仍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如果林某没有个人财产,就由其监护人也就是林某的父母承担返还的责任。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但背后的套路我还是要“乐嘴”一下的。 案件中,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女方家还给男方家聘金呢?是因为他们没打结婚证?还是因为这个妹子患有精神疾病? 其实,按法律规定,聘金彩礼在三种情况下是可以酌情返还的: 第一种:男女双方一直没办结婚证,但是一直同居生活。 这时,法院会看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是不是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来综合考虑。 按大莆田的司法实践,认定是否返还彩礼的同居的时间节点是3年。也就是说:3年以上的,不返还;3年以下的,酌情按比例返还。(本案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男女双方办了结婚证,但是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在要起诉离婚的。 这时,原则上是要返还彩礼的。虽办了结婚证,但是一直没有共同生活,那也就没有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经历。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会支持男方返还彩礼钱的请求的。 第三种:男方因为给了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现在要起诉离婚的。 当然了,这里说的“生活困难”不是你之前开奥迪,现在开奥拓的区别。而是男方的生活已经无法维持莆田最低生活水平。 另外,还有一个莆田人“最爱”的黄金要怎么处理? 在法律上,黄金首饰之类的一般视为是男方对女方的赠与。赠与的套路就是:“你给我了,我接受了,就是我的了”。 男方给了女方,就变成了女方的个人财产了。既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就要不回来了。 结婚要擦亮眼睛,要确认是不是对的那个人。正所谓“千金易得,真心难求”。 离婚呢,也要慎重考虑,且行且珍惜,实在过不下去了,你就需要一个好律师来给你尽量地挽回损失,保护好孩子。怎么找靠谱律师,关注“莆法网”公众号咯~(今天的硬广是不是很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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