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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东梅路市政工程(延寿路-荔园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分局: 你局《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东梅路市政工程(延寿路-荔园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荔国土资〔2017〕2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莆田市荔城区2009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10948.2平方米给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莆田市东梅路市政工程(延寿路-荔园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见用地红线图)。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街巷用地(市政道路)。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依照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该片区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该宗地属行政划拨性质,未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四、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五、用地单位在取得该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在一年内动工,两年内完成用地范围内规划的全部项目建设;若未按规定进行投资建设,政府可依法无偿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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