琵琶膏 发表于 2010-7-12 13:43:30

女人街把没有产权的车位卖16.8万和18万,太黑了

女人街把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没有产权要卖16.8万和18万,太黑了:Q :Q

xin_jian_chen88 发表于 2010-7-12 14:12:00

人防,怎么意思,女人街和人防相通吗

用户名 发表于 2010-7-12 14:24:36

{23-25}

莆田百事通 发表于 2010-7-12 15:08:06

没看懂,反正意思是贵

最近有点房 发表于 2010-7-12 16:18:32

很多开发商都这干的!!

patrik 发表于 2010-7-12 17:27:59

太贵了,黑心开发商~~~~

炒股改变生活 发表于 2010-7-12 17:47:35

不奇怪,有钱就买,没钱就看热闹。开发商开出价钱,肯定也有需求。等你认为价钱合理可以买的时候,车库也就没有了。

福安 发表于 2010-7-13 08:38:28

买有免费停车场的楼盘:lol

crh 发表于 2010-7-15 17:32:40

哈,连很多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在嘲笑莆田人很傻!开发商把属于业主们共同拥有的人防设施隔成所谓的车位,拿出来卖,居然还被业主们抢着疯购!对于人防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我早就请教过人防办领导了!虽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人防设施的权属,但《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23条规定:谁投资谁受益。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13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也就是说:开发商要盖商品房,就必须要配套有人防地下室。且根据第12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试问:开发商口口声声称,人防地下室是他们投资建设的,所以现在应该由他们受益。但是,既然人防地下室建设占用的是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土地,且是政府强制要求开发商必须与商品房同期配套建设的设施,(如果开发商不就地修建人防地下室,就必须按小区建筑面积向政府另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且与商品房基建为同一招标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那么,开发商又如何界定:人防地下室是由他们另外投资,而不是在其商品房建设成本里?他们另外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了?还是另外单列了建设成本?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开发商要卖、要租地下人防设施,就必须先向业主及外界申购人举证,证明是其投资了人防设施才行!

难得糊涂 发表于 2010-7-15 22:42:49

:victory: 顶楼上的: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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